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並
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施行,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轉型有機農業
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補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比例原則定之
。經檢討現行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及邀集農作、森林、水產與畜
牧等產業單位,爰訂定「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共計十條,其重點
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者申請獎勵及補貼之條件、應檢附文件、程序、基準及金
額之計算。(第二條至第四條)
二、提供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申請租金優惠獎勵之
規定。(第五條)
三、推廣有機農業之獎勵對象及方式。(第六條及第七條)
四、不應領取或溢領獎勵或補貼之處理方式。(第八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之事項。(第九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