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100043132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基準所稱違法廚餘,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使用
          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廚餘,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於家畜、家禽
          、水產動物。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以未經直轄市、縣(市)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之廚餘,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於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