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農業部農授金字第114746645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 件一,其生效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申請本措施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種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業科
          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
          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五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下稱專案農貸)。
    (二)貸款用途: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舊貸案件: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五日止為上開專案農貸借款人尚有
            餘額。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
            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
            ,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
            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四)新貸案件:
          1.符合上開專案農貸。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
            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
            ,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
            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3.申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者,其貸款
            用途屬產銷調節,須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
            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並辦理產銷調節措施函(
            格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