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本措施之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種類: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農業科
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農民組織及
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五種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下稱專案農貸)。
(二)貸款用途: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三)舊貸案件: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五日止為上開專案農貸借款人尚有
餘額。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
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
,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
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四)新貸案件:
1.符合上開專案農貸。
2.具有輸美外銷實績或受美國對等關稅直接、間接影響及其關
聯產業之農漁民、農民團體及農企業(資格條件如附件一)
,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受美國提高關稅影
響其外銷與營運函(格式如附件二)。
3.申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者,其貸款
用途屬產銷調節,須另取得農業部(農糧署或漁業署)認定
受美國提高關稅影響其外銷與營運並辦理產銷調節措施函(
格式如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