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自九十
七年十一月十日訂定發布後,迄今未作修正,為配合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
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
十六條,修正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
他不可抗力情事,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之程序,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次:
一、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為本辦法訂定依據。(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為界定天災或其他不可
抗力情事所由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投票日前及投開票當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改定投開票
日期或投開票場所之處理方式及程序。(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配合選舉投開票當日,主管選舉委員會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之處理
方式及程序規定,納入第三條修正條文規範,第一項爰予刪除。(修
正條文第四條)
五、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總統、副總統選舉
逕行改定投開票日期之規定,以及增列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
選舉或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各該投開
票所有其中一種選舉改定投開票日期時,同一投開票所其他公職人員
選舉投開票日期一併配合改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增列公職人員之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準用本辦法規定。(增列條文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