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應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參選之公職人員選舉種 類,決定其最低金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長: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長: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 (四)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村(里)長: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