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33550126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政黨連坐受罰事件,應依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參選之公職人員選舉種
    類,決定其最低金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立法院立法委員、直轄市長: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長: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
  (四)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五)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
        、村(里)長: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