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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1059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1年12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安三字第 5030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23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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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臺勞安三字第002872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1條,除第13條自90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修正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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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10591號令發布廢止
附件下載
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
附表二-危害物質之主要分類及圖式
附表三-標示之格式
第8條圖式
附表四-物質安全資料表
附表五-物質安全資料表參考格式
附表六-危害物質清單
法規異動
廢止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