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5608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檢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8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勞檢一字第49039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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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6年4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六勞檢三字第014429號修 正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刪除第3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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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九十勞檢一字第0001555號令修 正發布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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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1年3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三字第0910011571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條、第28條、第29條;增訂第27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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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一字第0910068913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32條條 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 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所屬各園區管 理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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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76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第6條、 第8條、第13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39條、第41條條文,自 103年7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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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0393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7條、第18條、第24條、第34條、第39條;第29條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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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5608A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九條授權訂定之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
則),於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科
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本細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
關。
〔立法理由〕
一、配合「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經總
    統公布,爰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修正為「經濟部產業園區
    管理局」。
二、配合「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組織法」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
    並於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經總統公布,爰將「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
    局」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