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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3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特字第0980120189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5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0940015477 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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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5年4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0950012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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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3月2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特字第0980120189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助器具申請書
附件二-本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具器具申請類別與應備文件一覽表
附件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輔具器具經費核銷表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