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9月19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1112510443A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9點至第14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11點附件七、附 件八、第12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職業訓練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7年6月1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0971500632 號訂定發布全文2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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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12月0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 097150133 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5點、第10點、第11點、第14點、第21點;並自 即日生效(原名稱: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失業者培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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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字第0990110158號令修正發布 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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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訓字第100011016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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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103650043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24點,並自103年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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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72500125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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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10725015661號令修 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0點至第12點、第14點及第4點附件一、 第10點附件七、第11點附件八、附件九、第12點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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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9月19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1112510443A號令修 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9點至第14點及第4點附件一、第11點附件七、附 件八、第12點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計畫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
            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
            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
            作者。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
          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五)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
          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外國人。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本
    計畫之訓練課程。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以下簡稱就保非自願離職者
    ),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如同時具有其他失業者身分,
    仍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附件一
    )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五、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
          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
          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訓、退訓日(不含
          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
          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
          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
    訓期且已達成績考核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
    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本計畫所定適應期,為開訓日起至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十一點
    規定遞補截止日之前一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
    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日數計算。
    已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
    練課程者,不得同時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參訓
    資格。但參加本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
    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單位編列訓練經費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固定成本: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外
            聘講師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原則以每小時一千元整編列,但其中四分之一以內之課程時
            數,得聘請外聘講師並以每小時二千元編列;訓練時數在一
            百二十小時以內之短期訓練,其每班次外聘師資個人鐘點費
            不得超過八小時為原則(本署各分署講師之鐘點費依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
            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訓練人數達二十六人以上者,得
            視實際需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
            時五百元編列。
          3.場地費:每場次至少三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
            編列支付,但於事業單位內部辦理訓練者不得報支場地費用
            。
    (二)變動成本:
          1.材料費:參照本署訂頒之養成訓練各職類(班)之材料費標
            準乘以一點三倍列支;如屬新增辦職類者,參考相關訓練職
            類之材料費標準估列。
          2.學雜費:以每人每小時十二元標準編列(支用於教材費、講
            義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招訓宣導費、學員就業輔
            導費等)。
          3.行政管理費:申請單位為訓練單位者,始得編列本項費用。
            其編列標準,以講師鐘點費、術科助教鐘點費、場地費、材
            料費及學雜費之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九編列(限支用於事務
            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執行
            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等)。
          4.受訓學員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中職業訓練
            機構受訓者月投保薪資之下限,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
            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申報標準,編列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費。
    各班訓練經費應依前項所定項目及標準編列,如規劃訓練人數與實際
    開訓人數不符時,其訓練每人時單價除固定成本之外,變動成本部分
    應重新計算,並依重新計算之實際開訓訓練成本單價,計支申請單位
    補助之訓練費用。

十、申請單位為事業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百分之六十五;申請單位
    為訓練單位者,補助申請總訓練費之百分之八十。其餘未足額補助部
    分,由申請單位與參訓學員共同負擔,其中每位學員自行負擔比率,
    最高不得逾個人訓練費之百分之二十。
    申請單位如有招收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學員參訓,得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由本署公告之),向分署申請補助前
    項由學員自行負擔百分之二十範圍內之個人訓練費,申請單位不得再
    向學員收取。
    每一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內接受本計畫之補助額度,以一百萬元為限。
    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申請單位應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
    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
    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
    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分署得自補助經費中扣除退還參
    訓學員,申請單位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如附件七)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八),因故未
      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申請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
      至職業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
      申請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公告
      及學員報到作業原則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甄試日後之第一個工作日,以函文、電子郵件
            或其他方式,將職前訓練資訊列印之甄試成績列表及錄訓名
            單送分署核定。
      (二)分署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
            文號及錄訓名單(正取名單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名單則
            依總分高低排序)之錄訓決定,公告於分署網頁,並請申請
            單位轉知參加甄試人員。
      (三)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
            ;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申請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
            未於所定開訓或遞補之當日截止時間前完成報到者,除已辦
            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十二、申請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
      訓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九),由學員
      於簽收單簽章;並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作業,及於學員離訓、退訓或結訓當日辦理
      退保作業。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申請單
      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元以
      上之意外醫療)。
      申請單位未依前項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將以每人每日計罰核定補助金額之千分之一之罰金。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分署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
            列相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傷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
            以上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
            殊,經分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分署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分署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
            訓者。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訓練地點所在地區之高級中
      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
      申請單位應擇期補課,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
      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訓
            、退訓,並以工作事實發生日為離訓、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申請單位應
            就其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
            對象別繼續參訓。
      參訓學員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申請單位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中途離訓、退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

十三、訓練計畫執行期間,參訓學員中途離訓或退訓,其訓練費用依下列
      標準支付: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按個人訓練費
            補助額度之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
            ,支給個人訓練費補助額度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
            練費。
      除學員中途離訓、退訓、個人因素放棄或成績考核不合格外,用人
      需求單位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額僱用成績合格之結訓學
      員,未全額僱用者,分署不予補助未僱用之結訓學員個人訓練費。
      事業單位所僱用提前就業及結訓學員之參訓期間個人訓練費,依下
      列標準支付:
      (一)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低於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者,
            訓練費依原僱用人數支付。
      (二)結訓後一個月內之離職人數達僱用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訓練費依未離職人數支付。
      前項離職人數之計算,不包括因個人因素而離職者。

十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且最遲不得逾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辦理核銷:
      (一)請款收(領)據或發票。
      (二)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六)全期受訓學員保險費繳費收據及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七)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八)由職業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之學員名冊、出缺勤統計表及學員
            成績表。
      (九)學員簽到退表。
      (十)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一)其他必要之文件。
      分署於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應由「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資
      訊管理系統」查詢各該申請或委託辦訓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定額
      進用及繳納差額補助費情形。各該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如有未足額
      進用或未足額繳納差額補助費者,應於辦理結案核銷前補繳差額補
      助費,未補繳者,該班次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