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為擴大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爰增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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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
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除「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所規範者外,鼓勵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對於認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辦理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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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
附評估說明書。
〔立法理由〕 為擴大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爰增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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