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0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50021971號令修正發 布第 2條、第4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
  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為擴大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爰增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事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
  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
  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除「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所規範者外,鼓勵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對於認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府政策,辦理政策
  環境影響評估。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
  附評估說明書。
〔立法理由〕
  為擴大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爰增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