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發布施行後,迄 今經歷一次修正發布,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本次修正 係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其授權依據 與處罰依據之條次。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修 正本條授權依據之條次。
違反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
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法,修正所引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