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核可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三、海關核發之該機動車輛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
完(免)稅證明書)。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
車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
。
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可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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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
(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機動車輛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
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經駐外館處
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
料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可。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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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驗證核可及代收驗證核可費用
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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