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1040016236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12點,除公告事項三至公告事項十有關鈕扣型電池規定自10 6年1月1日生效外,自104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
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考歐盟電池指令規範,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
規範製造、輸入及販賣之乾電池及附乾電池物品,其乾電池之汞含量應符
合管制限值,期間歷經二次修正。
因應歐盟、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及大陸地區等之國際乾電池管理趨勢,本次
修正管制內容,加嚴指定電池(錳鋅及鹼錳電池)之汞含量限值為 1 ppm
、新增鎘含量限值為20 ppm,並新增管制鈕扣型電池之汞含量限值為5ppm
、鎘含量限值為20 ppm,以降低電池中重金屬含量。並基於尊重地方自治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審查及
核發作業,減輕電池製造、輸入業行政成本負擔,爰修正「限制乾電池製
造、輸入及販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製造、輸入業對於公告事項一新增之指定電池包括鈕扣型鹼錳電
    池、氧化汞電池及氧化銀電池,得以因應所涉相關管理規範要求,給
    予一定緩衝期間。(修正公告主旨)
二、參酌國際間對於乾電池中重金屬之管理趨勢,重新檢討國內乾電池運
    作管理之務實作法,修正本辦法用詞定義,包括增訂鈕扣型鹼錳電池
    、氧化汞電池及氧化銀電池為指定電池。(修正公告事項一)
三、指定電池重金屬含量限值及適用期程。(修正公告事項二及附表一)
四、製造、輸入或販賣業應遵循事項。(修正公告事項三及四)
五、修正標示文字內容及字體大小限制。(修正公告事項三)
六、增修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管理事項。(修正公告事項五至修
    正公告事項十及附表二、附表三)
七、取消指定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首次申請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之限制
    ,並明定於過渡期間核發確認文件之有效期限。(修正公告事項六)
八、增訂修正公告事項二附表一指定電池重金屬含量限值之適用期程前及
    指定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或指定電池汞、鎘含量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
    滿前已製造、輸入之指定電池相關規定。(修正公告事項十二)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