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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88000755號令廢 止,並自109年1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103778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5點;並自民國9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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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10062923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之附表;增訂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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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40070578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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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88000755號令廢 止,並自109年1月16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裁量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