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消毒作業要領(以下簡稱本要領)自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訂定下達。茲 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並針 對消毒區域文字內容酌作調整,爰修正本要領第二點、第四點。
二、環境消毒地區應包括受淹水地區街道巷弄、公共場所、排水溝、環保 設施、公廁、環境髒亂點等。
因現行(縣)市垃圾掩埋場皆附有資源回收、巨大廢棄物及廚餘廠等多功 能使用,酌作文字修正。
四、環境消毒藥劑應使用環境部登記許可的環境用藥。藥劑種類為消毒、 殺菌劑(非殺蟲劑),包括含氯漂白液(粉)劑、四級胺界面活性劑 等。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 為環境部,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