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消毒作業要領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環境部環部授化字第1128138036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環境消毒作業要領(以下簡稱本要領)自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訂定下達。茲
因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並針
對消毒區域文字內容酌作調整,爰修正本要領第二點、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環境消毒地區應包括受淹水地區街道巷弄、公共場所、排水溝、環保
    設施、公廁、環境髒亂點等。
〔立法理由〕
因現行(縣)市垃圾掩埋場皆附有資源回收、巨大廢棄物及廚餘廠等多功
能使用,酌作文字修正。

四、環境消毒藥劑應使用環境部登記許可的環境用藥。藥劑種類為消毒、
    殺菌劑(非殺蟲劑),包括含氯漂白液(粉)劑、四級胺界面活性劑
    等。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
為環境部,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