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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言詞辯論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095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5年11月1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五)公法字第03590號函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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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8月1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七)公法字第03100號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舉行言詞辯論試行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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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一)公法字第0910001325號 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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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1560335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舉行言詞辯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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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095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言詞辯論以中文舉行,使用外語者應自備翻譯人員。但自備翻譯人員 顯有困難者,本會視語言通曉難易情形,酌情提供通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