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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1560328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公法字第03418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10點(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 463次委 員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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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94年2月24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締結行政和解契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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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6988號令修 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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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11560328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和解案件之處理原則)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事業締結和解契約以代替行政處 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