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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 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 1041260841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壹字第091000869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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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94年2月24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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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1011260188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並溯及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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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 10412603231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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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 1041260841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