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稽核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
使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如下:
(一)第三款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於回
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爰增列其亦屬不
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之情形。
(二)第四款考量專門職業人員受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亦不得繼
續執行業務,爰增列為不得擔任採購稽核小組成員之情形。
(三)按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就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係由設
立機關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聘)兼之,因社會
快速變遷及專門知識類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具各類型採購
相關專門知識者,似不以年齡為局限,為回歸依實際需求派聘
稽核委員及稽查人員,故刪除第五款未成年人之規定。另其餘
各款刪除「者」字,以符體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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