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九
年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修正發布,茲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併入教育部,其權
責事務改列教育部管轄,並由教育部體育署承接,有必要修正本辦法主管
機關,另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國家代表隊之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
參賽有關事項之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之處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為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所稱「各種運動賽會」及「賽會時間」之用詞定義。(修
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具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資格之選手參加各種運動賽會時間重疊時
,應優先參加之重要國際賽會,並增列得經共同協商後參加其他運動
賽會,以尊重選手選擇參賽之權利及意願。(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特定體育團體之年度行事曆,由各該團體依實務運作情形編排之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選手未依本辦法辦理者,所涉紀律問題,特定體育團體應提送其紀律
委員會決議,並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以了解其所作決
議之程序有無瑕疵,善盡主管機關對其決定之適法性監督。(修正條
文第五條)
六、所定國際性邀訪比賽與各種國內賽會時間重疊時之參賽規定,配合第
三條修正,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
七、所定國際賽會國家代表隊組訓及參賽之權責單位,已於國家代表隊教
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明定,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
文第五條)
八、特定體育團體未依本辦法辦理者,本部得停止其年度經費補助,已於
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三條明定,爰予以刪除。(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
九、學校運動團隊未依本辦法辦理者,配合第三條修正,本辦法規定應優
先參加之國際賽會,現行實務並未有由學校運動團隊代表參賽之情形
,爰「學校運動團隊」已非本辦法規範對象,予以刪除。(刪除現行
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