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50174A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5點至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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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三)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五)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之執行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其他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者。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二項附件一所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提
          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各
          該活動舉辦前提出。

七、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擬訂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

九、核撥核結及成果報告,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