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育照顧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之培育、參賽及照顧。
(二)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之補助。
(三)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之照顧。
(四)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之補助。
(五)其他與身心障礙體育運動相關事項之辦理。
前項各款辦理事項之執行內容,規定如附件一。
|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之全國性體育團體。
(三)其他經教育部專案核定者。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應符合第三點第二項附件一所載明事項。
|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提
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各
該活動舉辦前提出。
|
七、申請單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擬訂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
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
|
九、核撥核結及成果報告,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