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1196A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
四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由於金融業特別
準備金之運用於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已有明定,不受限於本辦
法第六條所列標的,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名
稱已作修正,並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爰修
正「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名稱。(修正條
    文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修正本基金之存儲應依公庫法等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本基金之資金運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基金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