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1002720142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原名稱:電子支付機構管 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係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茲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及自一百十年
七月一日施行,並考量經濟發展變動情形,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
下:
一、配合修正後本條例條次變更,修正本辦法名稱及援引條次(修正名稱
    及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
二、修正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條例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二條有關「一年日平均
    餘額」之計算方式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