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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國銀行派駐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條件之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1年5月28日財政部(91)臺財融(二)字第0912000623號令發布廢 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3月29日財政部(90)臺財融(二)字第9073148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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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財政部(90)臺財融(二)字第0902000112號令修正發 布名及全文5點,原本部90年3月29日臺財融(二)字第 90731485號函自本 函發布後廢止(原名稱:本國銀行派駐國外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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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5月28日財政部(91)臺財融(二)字第0912000623號令發布廢 止
法規異動
廢止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