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 06565 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 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 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7)中證商電字第0127 8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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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5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8)中證商電字第 01513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7條、第18條、第22條、第3 3 條、第42條、第53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4條、第65條、 第82條、第83條條文(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88)臺財證(二)字第2098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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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8)中證商電字第0381 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9條、第13條、第15條至第18條、第21條、 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3條至第35條、第40條 、第52條、第57條、第58條、第75條、第81條及第12條之附件一、第53 條之附件七;並增訂第4條之1、第8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88年11月23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二)字第9816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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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 02612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8條、第10條、第12條、第15條、第36條、第53條、 第5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2851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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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9年8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031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0條、第29條、第33條、第34條、第42條;增訂第 5 條之1;刪除第85條之1條文;並自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89年8月 1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 66144號函准予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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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9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035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4條、第33條、第34條、第58條、第59條 條文;並自8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9年9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二)字第684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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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9年9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89)中證商電字第0370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6條、第21條、第22條、第5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89年 9月2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 二)字第739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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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0)中證商電字第900176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之1、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 第16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73條、第79條條文及第26條之附 件二、第33條之附件三、第42條之附件五之一、附件六;並自公告日起 施行(中華民國90年 6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 二)字第13501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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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10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0)中證商電字第90023 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5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 年 9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二)字第158613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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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91)中證商電字第91003 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第4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 1年2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臺財證(二)字第001267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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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10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100020 66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87條 (中華民國91年10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14798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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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2年1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2000008 4號函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月1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16813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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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2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200025 0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4條之1、第5條之1、第6條至第9條、第15條至第1 8條、第21條、第22條、第22條之1、第24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 至第43條、第52條、第53條、第60條、第72條;並增訂第17條之 1條條 文(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 920160046號函、92年12月30日臺財證一字第092016226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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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0167 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第36條、第42條、第43條、第73條、第79條條文(中華民國9 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30000373號及 93年2月2日臺財證一字第09301032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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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字第0930000386號 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3010620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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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1176 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19條、第33條、第34條、第39條條文;並自公告 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3年6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 字第093011357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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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30001629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25條、第30條、第39條、第45條、第50條、第7 0 條、第87條條文(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二字第093013062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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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3000246 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6條至第9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之1 、第18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6條、第28條、第30條至第32條、第34 條、第39至第41條、第45條、第52條、第70條、第72條、第73條、第83 條、第86條;增訂第3條之1、第85條之2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6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3000584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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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4000080 4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7條之1、第36條、第4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 094011442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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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4000147 3 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之1、第33條、第42條、第53條、第55條、第56條 、第58條、第59條、第62條至第65條條文;並自9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94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2257 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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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400017 3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3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 4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31729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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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5000014 4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41條、第42條、第52條、 第61 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150172號函及95年1月12日金管證一字第0 94016015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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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5000076 3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之1、第9條、第11條、第24條、第53條、第55條、 第62條至第64條、第85條之2條文及其附表格式;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95年4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1217 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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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5000115 4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第 32條至第34條、第38條、第40條至第43條、第53條、第56條、第61條、 第62條、第66條、第87條;增訂第21條之1、第22條之2、第27條之 1、 第42條之1、第43條之1、第52條之1條文;並自95年10月 1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95年6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2593 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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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5000127 0號函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2361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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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5000175 9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1、第36條、第42條之1、第52條之1、第66條、 第70條條文;並自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5014287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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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6000045 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3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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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7000083 4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30條、第6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970016375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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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70000943 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32條條文,增訂第21條之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施行(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1字第0 97002615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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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012 1 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之附件1、第26條條文之附件2;並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 097007153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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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022 3號函修正發布第61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2字第097006822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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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027 9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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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058 2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7條之1、第22條、第22條之1、第40條至第42 、第4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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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20 78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 第17條之1、第22條、第27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第43條、第 43條之1、第44條、第73條、第7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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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800023 17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第43條、第43條之1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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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0033 號函修正發布第59條及第53條之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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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037 3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22條;增訂第22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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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字第099000094 6 號函修正第30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197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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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142 4號函修正第22條、第28條、第41條、第42條、第44條、第52條之1、第 5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2970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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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163 1號函修正第4條、第2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8月9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3547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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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205 1 號函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4707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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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099000250 5 號函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355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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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18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之1、第43條之1條文及第26條之附件二;並以10 0 年起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申請初次上市、初次上櫃案件適用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0299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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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02 60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2條之2、第22條之3、第24條、第25條 、第30條條文;並第21條之1、第22條之3有關彈性調整公開申購數量乙 節以本 (100)年6月1日(含)起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 告之初次上市(櫃)案件、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案件適用;第22條之 2 、第24條、第30條有關預詢機制、承銷價格下限等相關規定自公告日 起實施;第24條、第25條有關未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應暫緩承銷措施 等,配合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範公告實施後立即適用(中華民國100 年 1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2997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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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14 18號函修正發布第22條之2及第85條之2條文之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案件 申報格式;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3040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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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00002 375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之1、第81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4767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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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第85條之2;增訂第5條之2、第5條之3條文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0175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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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1000078 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5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01年4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6663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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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10001 845 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之附件一及第26條之附件二;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5屆第18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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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200005 73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2 年4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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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2000109 5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2116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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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20001 878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之附件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 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2003945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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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300003 85號函修正發布第85條之 2「保存詢價圈購案件配售明細資料格式」, 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 6 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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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300024 54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之附件一,自公告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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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300039 3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及第53條之附件七,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3年6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15143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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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30007 083號函修正發布第85條之2之保存詢價圈購案件配售明細資料格式,並 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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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05 28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及第53條附件七,並自公 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0128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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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24 70號函修正發布第37條、第42條之 1、第53條、第59條條文,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 00472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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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50 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之2、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5條、第 17條之 1、第18條、第19條、第24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第36 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43條之 1、第53條 、第73條;刪除第57條、第85條;增訂第85條之3條文,除第2條及第30 條自公告日起實施,其餘修正條文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4 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5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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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97 9號函修正發布第7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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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43 11號函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59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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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59 93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23條、第34條、第36條、第72條條文,自105 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40035083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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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7 05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之1、第32條、第7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2214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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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8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15條至第18條、第31條;增訂第4條之2條文,自公 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22073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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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079 8號函修正發布第28條條文,自公告起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52609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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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11 28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3條條文,自公告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5年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03125號函准予照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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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17 72號函修正發布第26條附件二「圈購單格式」,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 民國105年3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 6屆第12次理事會會議 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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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20 90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43條之1、第8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 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10823號函 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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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50007 332號函修正發布第4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5年11月 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4326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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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31 621號函修正發布第 5條之1、第6條、第8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 之1、第21條、第33條、第34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之1、第62條 、第63條;增訂第77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96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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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45 851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73條條文,除第 8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自 106年10月1日起適用外,於自公告日 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 02571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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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47 78號函修正發布附件一「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投標單」格式,自公告 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7屆第9 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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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600053 68號函修正發布第60條、第6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9 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485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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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700000 81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月14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627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7年1 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7000049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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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7000478 5號函修正發布第31條、第32條、第73條、第79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703243314號 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 107年8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7屆第 15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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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800005 81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至第8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100917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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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800005 531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之 1、第24條、第32條、第73條;增訂第31條之1 、第7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929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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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0 1525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8條、第22條之 1、第22條之 2、第23條至第25條、第27條之1、第28條、第30條、第40條 、第41條、第42條之1、第43條、第43條之1、第44條、第52條、第52條之 1、第73條;增訂第21條之3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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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0 23651 號函修正發布第33條、第36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31日(含)起刊登 競價拍賣公告並訂為投標第一日之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開始適用 (中 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34580號函准 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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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 05767號函修正發布第35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10年11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145944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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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 06015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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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00006 87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40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0014915 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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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02 930號函修正發布第41條、第43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 年6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453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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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100 07605號函修正發布第27條之1、第43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4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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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0 926A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22條之1、第23條、第24條、第28條、第32條 、第41條、第42條之1、第43條之1、第44條、第52條至第54條、第62條、 第73條、第73條之1;增訂第21條之4、第31條之2條文,除第31條之2、第 32條、第43條之1、第73條、第73條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112年5月15 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 31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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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3 244A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8條、第21條之4、 第 31條之2、第36條、第56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除第56條自公告日起 施行外,自112年8月7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502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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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 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 17條、第18條、第21條之4、第22條之2、第23條、第24條、第27條之1、 第 28條、第30條、第31條、第42條之1、第43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 、第72條、第73條及第26條附件二;刪除第21條之3條文,除第9條、第11 條自 112年12月29日起施行外,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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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 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1、第22條之1、第30條、第40條、第43條至第 44條、第54條、第7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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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0 2930A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第33條、第73條;增訂第52條之2條文,除第 73條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114年3月31日起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之承銷案件適用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券)字第113033890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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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300 06565 號函修正第8條、第36條、第40條、第43條、第43條之1、第54條、 第73條條文及第12條附件一、第26條附件二,自114年1月6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2號函辦 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主辦承銷商為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應先行辦理下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名或蓋章後於投標開始日前三營業
日,向本公會申報:
一、承銷總數、預計過額配售數量、依第四條之一證券承銷商先行保留自
    行認購數量、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最低每標單位及每一投標單最高
    投標數量。
二、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
三、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四、決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五、依第七條規定保留部分有價證券由承銷團內各承銷商辦理承銷,其各
    承銷商名單及配得數量。
六、除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外,經競
    價拍賣後,其配售賸餘部分之分配方式。
七、向本公會洽定競價拍賣之期日與投標、開標時間。
八、發行公司應提供符合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第六項不得參與投標及
    洽商銷售之名單予證券承銷商。
前項第二款所稱最低承銷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另有規定外,初次上市、上櫃承銷案件、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
    案件、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承銷案件,應以向本公會
    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或創新板)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
    均價(或收盤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
    術平均數之七成為其上限;如屬未經登錄興櫃交易者,承銷商與發行
    公司應議定合理之拍賣底價。
二、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全數提出承銷案件,應不
    得低於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之九成。
三、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
    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認股權承銷案件,應依向主管機
    關申報籌資案件時所選定適當計價模型計算之參考價格為其上限。
四、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承銷案件,應不得低於理論價
    格扣除流動性貼水之9成。
第一項第六款之分配方式若採承銷團洽特定人認購,應以第三十五條所列
之人為限及不得有第三十六條所列之人為銷售對象。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七十三條項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援引之項次。

投資人參與投標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一),填寫投標單,以網際網路方
式填送至「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得至開戶證券商總(分)公
司營業處所設置之終端設備辦理。
投標人依第九條公告之規定,應繳交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由證券經
紀商通知往來銀行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所訂日期,自投標人銀行帳
戶扣繳。
投標人投標後,投標單不得撤回或更改。
證券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並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參加圈購之投資人應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填具圈購單向承銷團之證
券承銷商辦理圈購。
前項受理圈購事務,承銷團得委託證券經紀商代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如有違反法令、本辦法規定或有違約之虞者,得
拒絕之。
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詢價圈購案件,及對外公開
銷售部分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案件,承銷商應於圈購單註明
圈購人應填列集中保管帳號。
證券承銷商受理圈購時,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並依本公會「證券
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規定為之。

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
分且符合第三十五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
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
一、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二、對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三、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
    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四、受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之財團法人。
五、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
    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七、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
八、承銷團各證券商。
九、擔任興櫃股票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櫃)公開銷售時之
    推薦證券商。
十、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立法理由〕
一、配合證交所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限制,刪除第十款有關未具合格投
    資人資格者不得參與創新板競價拍賣案件之限制。
二、現行第十一款移列第十款。

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全數提出承銷且
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理詢價圈購配售者,應於訂價及向本公會申報承
銷契約後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天:刊登承銷公告,寄發公開說明書及通知繳款。
二、第二天:繳款日,暨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退款日。
三、第三天:特定人繳款;發行人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股款繳納憑證
    上市或上櫃。
四、第四天:承銷商餘額包銷;完成股東名冊整理。
五、第五天:股款繳納憑證上市或上櫃公告。
六、第六天:發放股款繳納憑證並上市或上櫃。
前項各款所定日期,遇星期例假日或金融機關停止營業日得順延一天,其
後續日期得併予順延。
第一項所述日期如有必要時,得報經本公會核准後變更之。
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件,除保
留由公司員工承購部分外,其餘全數提出承銷且對外公開銷售部分全數辦
理詢價圈購配售者,如公司員工承購部分能配合第一項繳款期間繳款者,
得適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辦理者,得優先配售予原股東,但仍應受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限制。
圈購人遞交圈購單時,證券承銷商得向圈購人收取所圈購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下之圈購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獲配售之圈購保證金,係指未獲配售之圈購人所繳圈
購保證金,及獲配售圈購人所繳圈購保證金超過所配得有價證券應繳價款
部分之保證金。
第一項第二款圈購人繳款應扣除依前項規定予以退款(或不予退款)後賸
餘之圈購保證金後為之。認購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
認購保證金得沒入之,並應依該認購人認購價款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依第六項規定於收取圈購保證金時,應依信託方式於受託契約
中明訂圈購人違約暨其損害賠償之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二項有關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現行第
三項移列第二項。爰修正本條第五項援引之項次。

普通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
融債券、及依第二十二條第六款、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
理之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三十五條及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十七款之規定,證券承銷商並應取得圈購
人出具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證券承銷商就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對象,準用前項
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一刪除第一項第十七款有關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資格
    之限制,第一項第十八款移列第十七款,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援引之款
    次。
二、創新板上市公司與一般上市(櫃)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等案件,詢價
    圈購對象之規範已屬一致,爰刪除第二項,創新板上市公司發行普通
    公司債等案件之詢價圈購對象,納第一項規定辦理。

證券承銷商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外,初次上市
、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
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如有下列各款之人參與詢價圈購,應拒絕之,證券
承銷商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之符合銷售對象規定之聲明書:
一、發行公司之員工。
二、與承銷商有承銷業務往來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
    女。
三、承銷商之母公司及子公司、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
    股公司其他子公司;惟承銷商之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或同屬金融控股
    公司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不在此限。
四、承銷商之母公司及子公司、承銷商本身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該金融控
    股公司其他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五、與發行公司、承銷商具實質關係者。
六、發行公司簽證會計師、其事務所之其他會計師及其配偶。
七、就該承銷案件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律師及其配偶。
八、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九、對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
十、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與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
    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關係者。
十一、受發行公司(發行機構)捐贈之金額達其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
      上之財團法人。
十二、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
      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十三、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
十四、發行公司(發行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二親等親屬。
十五、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
十六、臺灣存託憑證之存託機構及存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
      僱人及其配偶及子女。
十七、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二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
證券商辦理已上市、上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具股權性
質之公司債或金融債或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與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
分離後之認股權,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
十七款規定。
臺灣存託憑證再次發行之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十七款規定。
證券承銷商就配售後未繳款部分另洽特定人認購之對象,準用第一項至第
三項之規定。
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初
次發行之承銷案件,並應取得圈購人出具同意將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
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櫃買中心建檔,除供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及證
券主管機關監管及查核使用外將不對外公開之聲明書。
〔立法理由〕
一、配合證交所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限制,爰刪除第一項第十七款有關
    未具合格投資人資格者不得參與創新板案件詢價圈購之限制,並將現
    行第十八款移列第十七款。
二、刪除第二項有關創新板合格投資人之資格條件,且現行第三項移列第
    二項。
三、另創新板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等案件之詢價圈購
    對象,已屬一致,爰刪除現行第四項,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等案件之詢價圈購對象,納入修正後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現行第五項至第七項移列第三項至第五項,並配合前揭款項調整,修
    正援引之款項。

證券商受理公開申購配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證交所取消創新板合格投資人限制,刪除第二項有關未具合格投資人
資格者不得參與創新板案件公開申購之限制。

普通公司債、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及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其分離後之
公司債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第三十五
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對象為限;並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七款、第十款之規定
,其中第七款以承銷團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
之十之法人股東為限。銷售對象僅限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
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其銷售對象得為承銷團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
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法人股東,惟其發行條件不得優於其他
同類對象。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承銷案
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以中華民國國民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至第
五款之對象為限;並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七款、第十款之規定,惟其中第七
款以承銷團之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法人
股東為限。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準用第三
十五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規定。
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之銷售對象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
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指數投資證券承銷案件之銷售對象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指數
投資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普通股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及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其過額配售
部分採洽商銷售辦理者,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準用第三十五條、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規定。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案件,依第三十一條之一辦理者、股票申請創新板初
次上市案件依第三十一條之二辦理者,洽商銷售之對象以金管會「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
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高淨值投資
法人或其他對發行公司具策略意義公司為限,並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規定。
〔立法理由〕
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辦理普通公司債等案件之洽商銷售
    對象,已屬一致,爰刪除第二項,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普通公司債等
    案件之洽商銷售對象,納入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現行第三項、第四項移列第二項、第三項,並配合第三十六條及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款次調整,修正援引之款次。
三、現行第五項、第六項移列第四項、第五項。
四、現行第七項、第八項移列第六項、第七項,並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一項款次調整,修正援引之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