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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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得
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
等。
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處理辦法
處理之。
前項處理辦法,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函報本會核定。
證券商辦理上市有價證券之承銷或再行銷售,得視必要進行安定操作交易
,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訂定,並應函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