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提出股份由其輔導推薦證券商認
購;並應另提出一千股,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
購,認購條件應與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一致。
前項應提出之股份,除因公股股權轉讓所需且經本中心專案核准者外,為
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以上且不得低於五十萬股,但擬櫃檯
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逾一百五十萬股者,則應提出一百五十萬股以上
由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
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發行人登錄創櫃板期間發行之新股,得計入前項認購
股數,但其中應有發行人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股份且
不低於十萬股係於發行人申請登錄興櫃前三個月內認購,惟如屬前項但書
者,應有不低於三十萬股係於該期間認購。
第一項之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十萬股以上。
第一項之發行人係證券商者,其輔導推薦證券商各應認購之股數,不得超
過公司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或五十萬股(以孰低者為準)。
第一項之輔導推薦證券商所認購之股份(含其後因盈餘、盈餘公積、資本
公積轉增資及現金增資等所取得之股份),輔導推薦證券商不得有下列情
事之一:
一、與第一項之發行人、其關係人、其內部人及前揭人員所安排之特定人
,有買回或約定於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情事。
二、於發行人登錄興櫃後短時間內,無正當理由將所認購之股份大量賣出
,致庫存部位顯著降低。
〔立法理由〕 一、為激勵證券商推薦其輔導客戶申請創櫃板輔導並積極推動該等公司進
入興櫃以活絡股票交易市場,培養更多具潛力之中小微創新企業進入
資本市場,並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得投資創櫃板公司發行之新股
,爰開放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發行人登錄創櫃板期間發行之新股,得
計入興櫃輔導推薦證券商應認購股數。
二、考量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登錄創櫃板期間而認購其新股之價格,
可能因時間落差而不具參考性,為發揮興櫃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及維護
投資人權益,爰明定發行人擬櫃檯買賣股份總數至少0.5%之股份應由
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發行人登錄興櫃前三個月內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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