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國際債券,得與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
構組織( 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
照且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之境外金融機構簽訂契約引介發行人予承銷商,
承銷商得以所收取之手續費給付報酬予該機構。
承銷商應於契約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及手續費分潤之條件。
第一項所稱國際債券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
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之債券為限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發展我國國際債券市場,增加國際債券發行量及標的多元性,參考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94條及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第 31條之1,有關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就所收取手
續費給付報酬予介紹人之規範,於第一項明訂承銷商輔導外國發行人
發行國際債,得與境外金融機構簽訂契約引介外國企業來臺發行國際
債券,承銷商並得給付報酬予該境外金融機構,並參考主管機關「證
券商管理規則」第 31條之3,有關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交易對象之
限制,明訂境外金融機構資格為「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
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照且受
當地主管機關監理者」。
三、於第二項明訂承銷商應於契約訂定雙方權利義務及手續費分潤條件。
四、於第三項明訂國際債券以非屬本國發行人、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所發行外幣計價之國際組織債券、政府債券、普
通公司債等債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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