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3 166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21 4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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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86 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29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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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3 57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惟101年 2月10日 前送件申請股票上市之案件得不適用(中華民國100年11月 7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27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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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1 83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6點及第2點附件,除第2條第3項有 關受輔導公司為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個月起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部分, 自111年度起送件之案件始有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9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7931號函修正 後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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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 1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11014951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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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05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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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 0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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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46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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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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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2 899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公告之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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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3 166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或外國發行人申
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應於與受輔導公司簽訂「輔導股票
上市契約」當日將「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公司
申報,資料異動時亦應於事實發生當日更新基本資料表中之相關資料,至
向本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
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或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
申請改列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創新板上市,應於送件申請
上市日前二個月起,每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財務
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至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上市為止。但受輔導公
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或為創新板公司申
請改列為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
受輔導公司係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受託輔
導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以網際網路
連線方式申報上月份輔導進度及內容。但受輔導公司為在櫃檯買賣中心上
櫃買賣之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或為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
第一上市公司者,不在此限。如發現受輔導公司有第四條所稱財務業務重
大異常情事,於申報上開紀錄表時,並應敘明後續追蹤情形及處理方式。
於受輔導公司向本公司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
個月起,應以前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取代「受託輔導外國發行
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紀錄表」。另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
式申報辦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輔導人員之資
格條件,遇有人員異動或資料變更時,並應即時更新。
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
第一上市,欲豁免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一第五項所
訂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
六個月之規定者,應就前二項「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重大事件(四
)所列項目加強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