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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21 4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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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86 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29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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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3 57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惟101年 2月10日 前送件申請股票上市之案件得不適用(中華民國100年11月 7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27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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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1 83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6點及第2點附件,除第2條第3項有 關受輔導公司為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個月起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部分, 自111年度起送件之案件始有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9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7931號函修正 後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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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 1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11014951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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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05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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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 0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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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46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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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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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2 899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公告之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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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3 166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