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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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1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321 47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9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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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86 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2月2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7029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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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3 57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惟101年 2月10日 前送件申請股票上市之案件得不適用(中華民國100年11月 7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227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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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1 834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6點及第2點附件,除第2條第3項有 關受輔導公司為外國發行人者,證券承銷商應於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 創新板第一上市之日前二個月起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部分, 自111年度起送件之案件始有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9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7931號函修正 後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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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2 15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發字第1110149517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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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05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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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 00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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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180 46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自即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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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 421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133495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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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31702 899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表「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公告之日起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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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41703 166號公告修正第2條附件「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