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會員違約之分擔比例及處理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100004 93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2月1 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78835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理程序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二十四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處理程序係規範結算會員違約之分擔比例及處理程序,現行交割結算基
金支應違約金額之分擔比例,訂於業務規則第 109條,爰將該條文納入本
處理程序之訂定依據。

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所生之違約損失,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
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順序支應後仍有不足,其他結算會員依同
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分擔時,應按同條第三項所訂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
,其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占全部其他結算會員之應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總
額之比例,定其分擔金額。
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分擔金額上限,依
同條第二項辦理。
〔立法理由〕
1.現行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所生之違約損失,以業務規則第 105
  條第 1項第4款未違約結算會員交割結算基金,與第5款未違約結算會員
  依本公司所定比例及分擔金額上限分擔時,皆按結算量及未平倉量計算
  分擔比例,相較 CME、EUREX、SGX等國際主要結算機構,以結算會員繳
  存交割結算基金占全體未違約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比例(以下稱交
  割結算基金占比)計算違約分擔金額之作法不同。
2.為使我國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未違約結算會員分擔違約金額比例,與其繳
  存交割結算基金占比基礎一致,並符合結算會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用以
  共同承擔結算交割義務之意旨,爰參酌國際主要結算機構作法,修正以
  未違約結算會員交割結算基金及依本公司所定比例及分擔金額上限分擔
  違約金額方式,皆按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各結算會員交割結算基金
  占比訂其分擔金額。
3.原結算會員交割結算基金分擔違約金額方式,訂於本公司 90年2月13日
  台期(結)字第00572-1號函,該函自本修正條文實施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