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
)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
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
投資金額,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
二、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
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三、募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公司之認購投
資金額。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
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
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
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自然人,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
管作業。
〔立法理由〕 一、參酌同為股權募資制度之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一般投資人一年內投
資認購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為擴大投資人參與及活絡股權募資市
場,爰放寬現行一般投資人參與股權群募之限額,修正本條第二項規
定,簡化及提高一般投資人於單一募資平台一年內投資上限為新臺幣
十五萬元。
二、另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已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
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其認購金額不設限
。爰參採引進,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投資人符合上述
條件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經證券商審核合格
後,其投資金額亦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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