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40010776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4條,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4 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400153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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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5 000063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第 23條至第27條、第32條;增訂第15條之 1至第15條之6、第19條之1、第29 條之1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400544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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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 0500307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4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1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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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600303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附件「證券商簽訂契約申請書」,並自公 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 (發)字第10600390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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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0402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及第19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 07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100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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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7 00545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7條、第28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 國107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363號函准予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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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 9006278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26條附件四,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42290號函 )

法規異動

修正

投資人有認購意願者,應於證券商募資平台確認「風險預告書」(附件四
)與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後始得進行認購作業,經檢核未逾其
投資限額,即完成投資人之認購作業。但天使投資人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所稱投資限額,係指投資人透過單一證券商募資平台進行認購之
投資金額,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五萬元。但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
二、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
    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
三、募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對該公司之認購投
    資金額。
第二項規定所稱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東,應以公司
辦理股權募資前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基準日為認定時點。
符合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天使投資人,除同項第一款規定之專業機構投
資人及第二款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無須申請逕由證券商予以建檔外,
其餘各款之天使投資人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自然人,應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以利其審核合格後據以建檔執行投資限額之控
管作業。
〔立法理由〕
一、參酌同為股權募資制度之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一般投資人一年內投
    資認購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為擴大投資人參與及活絡股權募資市
    場,爰放寬現行一般投資人參與股權群募之限額,修正本條第二項規
    定,簡化及提高一般投資人於單一募資平台一年內投資上限為新臺幣
    十五萬元。
二、另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已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且具
    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之自然人,其認購金額不設限
    。爰參採引進,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投資人符合上述
    條件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證券商提出申請,經證券商審核合格
    後,其投資金額亦不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