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
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
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
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
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
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
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
二十八條之六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
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
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三)初次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及創新板第一上市案件,無本公司有
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
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有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行之。但具有同準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
、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除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含)以上同意外,本審議會並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
市之具體理由。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
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立法理由〕 配合創新板取消合格投資人制度,全面調整上市審議委員會決議門檻為應
經出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為配套強化措施之一。另如有「應
不同意其股票上市」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審議委員會並應敘明綜合考量
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並修正第一、二
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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