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 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
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
    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
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
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
後住所發送之。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
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