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一年。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雖未逾一年,惟已核准 達三張。但配合政府政策開辦之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三)同類型疫苗接種綜合保險,其保險範園、給付項目及保險金額 均未逾已核准疫苗接種綜合保險商品之範圍,且以主契約設計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