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1408255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721 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其中第8點第(一)(四)款、第13點、第14點, 自發布後三個月生效,其餘自發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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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5801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8點,並自102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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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502547896號 令修正發布第13點、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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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602544381號 令修正發布第4點,並自106年9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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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3831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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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02876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11點、第13點、第1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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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6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9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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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1年3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5號 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11點、第13點,並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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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1408255號令 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六、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客戶應考量適合度,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
    、結構過於複雜之商品。但有客觀事實證明客戶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
    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經客戶同意後將銷售過
    程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
    跡,並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本商品交
    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保。
    前項銷售過程所保留之錄音或錄影紀錄,或所留存之軌跡至少應包括
    下列事項,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
    (一)招攬之業務員出示其合格登錄證,說明其所屬公司及獲授權招
          攬投資型保險商品。
    (二)告知保戶其購買之商品類型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保險公司名稱
          及招攬人員與保險公司之關係、繳費年期、繳費金額、保單相
          關費用(包括保險成本等保險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三)說明商品重要條款內容、投資風險、除外責任、建議書內容及
          保險商品說明書重要內容。
    (四)說明契約撤銷之權利。
    (五)詢問客戶是否瞭解每年必需繳交之保費及在較差情境下之可能
          損失金額,並確認客戶是否可負擔保費及承受損失。
    第二項錄音、錄影或以電子設備辦理之方式,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銷售本商品係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須採適當方式區分及確認要保人屬專業投資人或非專業投資人
          。但本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銷售對象者不在此限。
    (二)須就非專業投資人之年齡、對本商品相關知識、投資經驗、財
          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能
          力,依程度高低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要保人簽名確認。
    保險業就客戶購買本商品者,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應另指派非銷售通路之人員,於銷售本商品後且同意承
          保前,再依下列事項進行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並應保
          留電訪錄音紀錄、視訊或遠距訪問錄音或錄影紀錄備供查核,
          且應保存至保險契約期滿後五年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1.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向
            其明確告知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之相關風險,以
            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2.對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之客戶,向其明確告知其
            因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之保險契約相關權益損失情形。
          3.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本商品不利於其投保
            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本商品特性對其之
            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但本商品之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
            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限。
    (二)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業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
          之一或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對客戶辦理
          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之事項者,保險業免再依前款規定就相
          同事項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