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公司(含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主義風 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804930453號 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本指引依「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內容涵括具一定規模之保險經紀人公司(含
    兼營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保險經紀人公司)如何協助
    保險公司辨識客戶身分、評估各項業務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以及制訂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面向,作為執行方法之依據。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訂定及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廢止,修正訂定依據。

七、保險經紀人公司依據本指引訂定之政策應經董事會(或分層授權之權
    責單位)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修改時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將「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修正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
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
制度」,為配合該條修正,爰將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範本有關「並呈報金管會備查」文字刪除。本點亦配合前開修正,將「並
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陳報金管會備查」文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