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辦理保證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 5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 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審查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出具保證書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本案是否顯有勝訴之望。
  (二)是否有聲請保全程序或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本案是否符合第二點規定。
    審查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同意出具保證書,應經全體委員一致之決定
    ,並決定擔保金額。
    前項審查決定及覆議決定應分別經分會會長、執行長同意後,分會始
    得出具保證書。分會會長或執行長有迴避事由者,分別由副執行長、
    董事長同意之。
    對分會會長不同意出具保證書之決定不服者,得申請覆議。但對執行
    長或董事長之決定,則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