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查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出具保證書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本案是否顯有勝訴之望。 (二)是否有聲請保全程序或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本案是否符合第二點規定。 審查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同意出具保證書,應經全體委員一致之決定 ,並決定擔保金額。 前項審查決定及覆議決定應分別經分會會長、執行長同意後,分會始 得出具保證書。分會會長或執行長有迴避事由者,分別由副執行長、 董事長同意之。 對分會會長不同意出具保證書之決定不服者,得申請覆議。但對執行 長或董事長之決定,則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