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第5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 正發布第7點、第9點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稽核室獨立隸屬董事會,由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直接指揮監督,並依
    本會規模、業務狀況、管理需要,配置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
    稽核室主管及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同意。

九、稽核人員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董事會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內部稽核工作。
  (二)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據以檢查及評估之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財務
        、業務、資訊、行政、總務、人力資源等作業之控制,並檢附工
        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於查核工作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三)為稽核工作之需要,得調閱一切檔案,被稽核單位有接受之義務
        ,不得拒絕或隱匿;但屬機密性之檔案或資料,應先報請董事會
        或其授權之人同意後始得調閱。
  (四)內部稽核報告應揭露所獲悉之重大事實、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
        缺失及異常事項;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於陳核董事會後,應加以追
        蹤,並於追蹤之查核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追蹤報告,以確
        保相關單位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前項第四款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未經董
    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不得逕行辦理。
    稽核報告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目的:應敘明執行該次稽核之原因及所要達成之事項。
  (二)範圍:應敘明稽核對象及項目,必要時可包括稽核涵蓋之期間、
        稽核程序、抽查程度及未列入稽核之相關作業項目。
  (三)結果:包括發現、結論(意見)及建議。
        1.發現:應敘明所查得之事實,以支持稽核結論及建議,避免產
          生誤解。
        2.結論(意見):就所檢查作業項目之發現,評估其影響,表達
          其整體看法。
        3.建議:基於稽核之發現,用以促請管理階層採取改善之行動。
    對於前一次稽核報告所發現之缺失、異常及建議事項的處置,應經董
    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核示,作成追蹤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