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使用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管理及利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11001395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為辦理製作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
    名冊)與隨機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相關業
    務時,得使用檢核系統進行自動化檢核並取得各機關資料(介接機關
    、取得資料及法律依據如附件所示);其檢核及檢核結果之查詢與利
    用,不得超出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