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3010024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立法總說明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
,其間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
為有效提升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效能,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
益並有效運用司法資源,爰修正本規則相關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所定
    格式及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當事人書狀用紙及記載方法之格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當事人書狀所附證據或文件編列之格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法院就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五、本規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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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