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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22100758號函發布,自即日 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5月4日司法院(88)院臺人二字第10941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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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4月6日司法院(89)院臺人二字第07217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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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122100758號函發布,自即日 停止適用
立法總說明
本要點係為因應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於89年7月1日施行 前,為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時,能延攬律師、學者等人員充任該院法官之甄 試審查作業所定之過渡措施,現已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