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院鴻文字第1120000342號函修正發布 第19點,並自112年8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九、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收受送達之日,先後
      不一者,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立法理由〕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修正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併為
送達於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本人之送達效力,以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為準,
爰修正本點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