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8年5月17日考試院(78)考臺秘議字第 16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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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0年7月15日考試院考臺秘議字第2342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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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143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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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5年7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435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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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87年5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2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 4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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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9年10月31日考試院(89)考臺組壹一字第09192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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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10002565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 2條、第3條、第7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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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考試院(93)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40331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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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6年1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6000782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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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150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5條、第14條、第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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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0000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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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00006238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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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23661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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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6252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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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7696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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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4000435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之1、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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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567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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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 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增訂第3條之1、第12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進入試區,應遵守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
防疫措施。

為防治傳染病,應考人於考試時不得有違反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
防疫措施之行為。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
者,亦同:
一、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二、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三、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
    考人身分。
四、拒絕依監場人員指示接受身分查核,經勸導仍不聽從。
五、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
    ,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
    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
    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一、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二、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不得應試,仍進入試場應
      試。
十三、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二、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三、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四、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五、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
    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之物品。
七、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經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
制止,仍不聽從者,得予以驅離:
一、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二、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防疫措施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