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30001161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之附件三等考試課程配當表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警專自行安排,保一、五總隊協助警專執行。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即
            作成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1個月)為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
          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
          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並副知內
          政部警政署(econ0105@npa.gov.tw)。
        4.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
          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立即通報保
            訓會。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
            工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
            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
            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4)。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