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2 年(含以前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或重新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 1040017862 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5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特種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財訓所若發現
              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
              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
              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記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3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
            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
              或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
              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
              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6)。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
              商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