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較重。
(二)服裝儀容不符合訓練所規定,情節較重。
(三)擔任勤務未能善盡職責或延誤完成期限,情節較重。
(四)遺失識別證件。
(五)遺失保密櫃鑰匙。
(六)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閱
教材、書籍離所時,經保密檢查發現,情節尚屬輕微。
(七)集合遲到、未到情節較重。
(八)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未達四小
時。
(九)違反各項訓練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十)違反吸菸、嚼食檳榔禁制規定,經勸導不改正。
(十一)學習態度散漫,不尊重講座、課程助教或實習指導員。
(十二)未依規定使用個人通訊器材對外聯絡。
(十三)未依正常程序操作公物而致損害,情節尚屬輕微。
(十四)違反射擊訓練須知或靶場安全守則,情節尚屬輕微。
(十五)言行不檢,情節尚屬輕微。
(十六)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情節尚屬輕微。
(十七)於公開網頁、社群媒體或其他非公務網站,揭露受訓人員
身分。
(十八)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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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不服從指揮,影響團體紀律。
(二)推諉塞責、欺瞞事實、慣性說謊致他人難以信任,嚴重缺乏
自省能力,有具體事實。
(三)違反各項考試、測驗、競賽規定。
(四)擔任勤務,怠忽職守,致生損害。
(五)毀損重要公物,或保管重要公物,未盡職責而致損壞或遺失
。
(六)任意攻訐、挑撥、誣衊,影響團體和諧,情節尚屬輕微。
(七)違反靶場紀律。
(八)任意張貼或散發未經核准之文件、海報或傳單,或擅自遮掩
或取下公告。
(九)曠課、不假外出或無故逾時返回訓練所或實習單位達四小時
以上,未滿十小時。
(十)依規定應參加各項考試、競賽、活動或集會,無故不參加。
(十一)夾帶、攜帶或以筆記、圖像、電磁紀錄等各種形式複製限
閱教材、書籍外出,情節尚屬輕微。
(十二)言行不檢,缺乏紀律觀念,致影響團體規範或他人聲譽。
(十三)遺失限閱之教材、書籍、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
磁紀錄。
(十四)受訓期間在訓練所任意飲酒。
(十五)未經許可,擅自翻拍、攝錄專業課程書籍、教材、筆記及
其他限閱資料等保密文件、檔案及講義。
(十六)於公開網頁、社群媒體或其他非公務網站,揭露受訓人員
身分,致生不良影響。
(十七)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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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傲慢無禮,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二)授與任務,怠忽職守或不予遵行,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三)違犯性騷擾行為或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訓練所性騷擾申訴
處理調查小組作出性騷擾事件成立之決議,且作出記大過處
分之建議。
(四)故意毀損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
(五)惡意攻訐、挑撥、誣衊,破壞團體和諧,情節重大,有具體
事實。
(六)酒後駕車肇事,情節重大,或觸犯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
(七)賭博或酗酒滋事,經查屬實。
(八)聚眾鬥毆,破壞團體秩序,情節重大。
(九)遺失機密文書或記載其內容之筆記、圖像、電磁紀錄,致生
不良影響。
(十)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團隊或他人聲譽,有具體事實。
(十一)犯有其他事實情狀、發生原因及影響程度與前述各款相當
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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