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事人員獎懲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15492563號、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總處綜字第1110002507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自即日生 效(原名稱: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考績

立法總說明

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前經銓敘部會同原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於七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因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
辦法(以下簡稱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業已廢止,為符法制及實務需要,故
修正本規定。又本規定適用對象係全國人事主管人員及佐理人員,為避免
滋生疑義,爰參酌現行同為規範全國人事主管人員及佐理人員之人事人員
陞遷規定所採「人事人員」用語,將名稱修正為「人事人員獎懲規定」。
本規定現行規定共八點,本次計修正八點,除配合法制用語修正外,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規定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考量目前各項訓練或講習,多無結業成績排名,故刪除現行規定第四
    點第七款;另同點第八款及第十三款與人事業務較無直接關聯,爰併
    予刪除,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基於現行防止貪污瀆職舞弊情事係政風單位主政已非屬人事業務,爰
    將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六款所定事項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考量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二款所定事項較不具體明確,且該款事項得以
    同點第八款之怠忽職責規範,爰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考量目前鮮有僱用額外人員之情形,以及配合保舉最優人員辦法之廢
    止,刪除相關文字,以符實際。(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配合點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考量本規定係行政規則,為避免誤解本規定屬以發布為生效要件之法
    規命令,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