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訂
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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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編制內人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
(一)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三)未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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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身心障礙員工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應依「臺北市政府身心障礙員工申請優先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計點標準配點表」(如附件 1)計算積點,並審查核定積點後,將申
請表(如附件 2)函送本府秘書處列冊候配,並按積點之高低決定其
分配先後順序。積點相同時,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如仍無法決定時,
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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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須知未規定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
置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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