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0)北市民治字第1106023390 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及第4點附表,並自110年10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民政類 / 自治行政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
    第三樓及第四樓之集會堂、第四樓之四0一及四0二教室、第八樓之
    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六教室及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第
    十樓之跆拳道教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蹈教室、綜合舞
    蹈教室及第十一樓之體育館。

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